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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义锃泰锁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应红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82808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金婺商初字第00960号
    案号 (2014)金婺执民字第027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执行法院 婺城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9-24
    发布日期 2015-10-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浙江锃泰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6966442元,支付利息114004.52元(已计算至2014年4月21日止,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二、由被告浙江锃泰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垫款1692204元,并自2014年7月2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对被告永康市横沿五金配件厂坐落于永康市芝英横沿工业园区的厂房和土地(房产证号为:永康房权证芝英字第00002628号和00003290号,土地证号为:永国用(2001)字第02544号和永国用(2003)字第1694号)在最高本金余额8834796万元及利息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由被告永康市横沿五金配件厂对被告浙江锃泰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500万元及利息和实现债权费用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偿后,依法享有追偿的权利。 五、由被告应红波、徐春巧、武义锃泰锁具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锃泰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偿后,依法享有追偿的权利。 六、由被告浙江圣太工贸有限公司、武义利洁日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锃泰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偿后,依法享有追偿的权利。 如果八被告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326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8263元,由被告浙江锃泰工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永康市横沿五金配件厂、浙江昌宏工贸有限公司、应红波、徐春巧、武义锃泰锁具有限公司、浙江圣太工贸有限公司、武义利洁日用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偿后,依法享有追偿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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