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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锡锡(消)行罚决字〔2020〕03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2019年11月18日,我队消防监督员对江苏太湖国际包装印刷城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青虹路,法定代表人:高仰忠)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消火栓泵和喷淋泵设置不符合要求,责令改正,到期复查仍未整改,复查意见:不合格。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03
    决定机关 无锡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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