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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省仁福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00069****576N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131民初62号
    案号 (2020)川0131执4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20
    发布日期 2020-12-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成都瑞硕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28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借款付清止);二、成都瑞硕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实现债权的律师费3万元;三、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成都瑞硕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黑龙滩大坝东路111号龙湖华庭别墅小区15栋1单元1层2号房产(房产证号:仁房权证监证字第0182641号、他项权证号:仁房他证他权字第0075212号)和华阳街道滨河路二段29号3栋5单元5楼10号房产(房产证号:双房权证监证字第1271015号、他项权证号:成天房他证他权字第3943328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四川省仁福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陈志权、张贤富、刘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10元,由被告成都瑞硕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省仁福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陈志权、张贤富、刘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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