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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丽通运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178****968E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111民初3547号
    案号 (2021)津0111执56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22
    发布日期 2021-12-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市丽通运业有限公司截止到2021年4月20日共欠原告刘德枝借款本息合计4723200元(其中本金3686400元,从2019年6月5日至2020年6月4日利息为552960元,从2020年6月5日至2021年4月20日利息为483840元),天津市丽通运业有限公司同意于2021年10月20日前给付完毕,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石庄子村村民委员会对以上欠款承担连带责任;二、双方其他无争议;三、案件受理费21095元,被告天津市丽通运业有限公司自愿承担,于2021年10月20日之前给付原告刘德枝。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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