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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丽通运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178****968E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1民初13183号
    案号 (2021)津0111执36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2
    发布日期 2021-09-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市丽通运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通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2017年12月15日至2020年9月30日的利息1045758.16元;二、被告天津市丽通运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通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4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1.2%为标准计算);三、被告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石庄子村村民委员会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60元,全部由被告天津市丽通运业有限公司承担,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石庄子村村民委员会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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