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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丽通运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178****968E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1民初10504号
    案号 (2021)津0111执26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06
    发布日期 2021-09-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截止2020年11月16日,被告天津市信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天津西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到期本金0元、利息110241.82元、罚息1557.75元、复利3050.97元,合计114850.54元,此款被告天津市信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 二、被告天津市信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继续偿还原告自2020年11月17日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的欠款(含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按原告与被告天津市信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签订的编号为2019K1701016020193号《单位借款合同》继续履行); 三、被告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石庄子村村民委员会、天津市金润龙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丽通运业有限公司、天津市百景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西青区率先农场、天津市通天公交有限公司、石维、付金龙对本调解书第一、二项的还款承担连带责任; 四、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双方其他无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6121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6213元,由被告天津市信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此款于2020年12月31日前直接给付原告。被告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石庄子村村民委员会、天津市金润龙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丽通运业有限公司、天津市百景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西青区率先农场、天津市通天公交有限公司、石维、付金龙对此款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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