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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丽通运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178****968E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1行初5号
    案号 (2020)津0111执39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17
    发布日期 2020-12-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被告作出的[津西青]人社联补缴字[2019]第87号《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处理通知书》主体适格、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天津市丽通运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天津市丽通运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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