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景乐市监特设处〔202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市场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预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涉案储气罐,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申报并接受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本着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1-20 |
决定机关 | 乐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方麟祥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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