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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熟市伟仕服装辅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洪少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53103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熟商初字第00515号
    案号 (2016)苏0581执15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23
    发布日期 2016-12-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洪少伟、姚丽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677862.45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4年9月2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344205.5元,自2014年9月27日至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号;或汇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8579)。 二、被告洪琪麟、施因娜对被告洪少伟、姚丽倩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人民币1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被告常熟市伟仕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对被告洪少伟、姚丽倩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人民币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54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656.5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37201.5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负担人民币853.94元,被告洪少伟、姚丽倩负担人民币36347.56元,被告洪琪麟、施因娜、常熟市伟仕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同意其预交诉讼费的剩余部分人民币36347.56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帐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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