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黑石跳蚤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玉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00078****104N |
执行依据文号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7)赣0111执87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0-23 |
发布日期 | 2017-11-0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江西泓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黑石跳蚤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国际家居建材港C4区64号、65号、66号、67号商铺(使用面积327.42平方米)的委托租赁合同,并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江西泓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归还江西国际家居建材港C4区64号、65号、66号、67号商铺(使用面积327.42平方米); 二、被告江西黑石跳蚤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西泓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3月1日起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当月止的租金(计算标准为每月7元/平方米×327.42平方米); 三、被告江西黑石跳蚤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西泓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本判决第二项租金的30%); 四、被告江西黑石跳蚤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向原告江西泓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恢复江西国际家居建材港C4区64号、65号、66号、67号商铺(使用面积327.42平方米)房屋原状或承担房屋还原费用。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94元,由被告江西黑石跳蚤市场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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