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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黑石跳蚤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俊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97171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湖民三初字第252号
    案号 (2017)赣0111执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22
    发布日期 2017-02-16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2011年6月8日原、被告签订的《江西黑石跳蚤市场商铺委托租赁合同》。 二、被告江西黑石跳蚤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余国洪2014年6月16日至2015年9月30日店铺租金8749.16元及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店铺租金(从2015年10月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店铺租金按实际天数×73.44㎡×10元/月÷30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江西黑石跳蚤市场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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