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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阳前山金泰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02124****217G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1002民初1660号
    案号 (2019)辽1002执10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02
    发布日期 2019-09-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阳前山金泰矿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310,530.54元及利息3,571,337.78元(截至2018年3月20日)及从2018年3月21日起至全部偿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被告辽阳国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辽阳前山金泰矿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209.00元,由被告辽阳前山金泰矿业有限公司、辽阳国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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