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路卫公罚〔2019〕8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路卫公罚〔2019〕86号当事人:台州市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桥新安社区商海南街560号-4052019年8月6日,我局卫生执法人员依法对正在营业的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银安西街399号台州市立成香樟源小区游泳池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并用无菌方式采集池水水样2份,送台州市路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现场检查发现游泳池水质公示牌上未公示水质日常检测结果。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遂于2019年8月6日对本案进行立案,并于同日向当事人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19080602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19年8月7日,我局卫生监督员对台州市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委托人叶某进行询问调查。叶某供述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银安西街399号台州市立成香樟源小区游泳池由台州市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设,法定代表人是王国利,叶某承认2019年8月6日我局卫生监督员对台州市立成香樟源小区游泳池检查时现场未公示水质检测结果的事实,供述原因为水质管理员忘记登记。2019年8月7日下午,我局卫生监督员对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银安西街399号台州市立成香樟源小区游泳池进行复查,现场发现水质检测结果已公示。2019年8月19日,我局收到台州市路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路疾控检字(2019)G第063号),该报告所示编号为G19063-1(E11)水样的大肠菌群为52MPN/L,编号为G19063-2(E12)水样的大肠菌群为161MPN/L,不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大肠菌群≤18个/L的规定。我局于同日向当事人告知了水质检测结果,当事人对检验结果表示无异议,不提出复检。2019年8月19日,我局向当事人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190819021),责令当事人三日内改正游泳池水水质不达标的违法行为。2019年8月20日,我局卫生监督员对台州市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余某进行询问调查,余某承认2019年8月6日采取的2份水样大肠菌群超标的事实。2019年8月23日,我局卫生监督员对台州市立成香樟源小区游泳池进行复查,现场泳池已关闭,池水已放空。2019年8月23日,本案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9-05 |
决定机关 | 台州市路桥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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