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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台公(路)(螺)行罚决字[2018]10456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台州市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负责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香樟源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期间,招用无保安员证的王某某、吕某某等人担任保安员,后于2018年3月1日被我局查获。另查明,2017年8月22日,台州市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被我局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台州市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路桥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3-08
    决定机关 路桥区市公安局路桥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