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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通崇综罚决字〔2021〕21049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处罚款人民币11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01
    决定机关 南通市崇川区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