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80414****442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05民初10648号 |
案号 | (2021)苏0105执191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13 |
发布日期 | 2022-01-1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租金975632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9756326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一审判决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被告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按照发票载明的租金金额(在20328797.1元范围之内)的17%向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税金。三、驳回原告南京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9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3432元。由被告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前述费用,原告同意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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