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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陕煤安监四罚〔2022〕4008-1号、陕煤安监四罚〔2022〕4008-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二条、第四百九十九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四十一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四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四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六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1.对矿长处二万五千元的罚款。2.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3.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对矿长处二千元的罚款。4.对煤矿处一万元的罚款。5.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对矿长处五千元的罚款。6.对煤矿处一万元的罚款;7.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8.对煤矿处三万元的罚款;9.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柒仟元整(¥177,000.00)、警告。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4-27
    决定机关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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