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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瑞安市豪本机车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舒丰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91420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温瓯商初字第00047号
    案号 (2015)温瓯执民字第022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温州瓯海法院
    执行法院 浙江省瓯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0-29
    发布日期 2015-12-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三本车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1 000万元、利息199035.65元、复利2 170.17元及逾期利息(从2014年3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息之和10199 035.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35%计算);二、如被告浙江三本车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款项,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依据公高抵字第99282012281884-1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有权对该被告所有的一系列动产(详见附件抵押财产清单,抵押登记编号为2013-14)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1 000万元最高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三、被告浙江健力机动车部件有限公司、瑞安市豪本机车部件有限公司依据公高保字第9928201228188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在1 00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谢成本、舒式火、舒红兵、舒丰海、舒玉花依据个高保字第9928201228188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在1 00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浙江健力机动车部件有限公司、瑞安市豪本机车部件有限公司、谢成本、舒式火、舒红兵、舒丰海、舒玉花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三本车业有限公司追偿。本案受理费82 994元,公告费820元,合计83 814元,由被告浙江三本车业有限公司、浙江健力机动车部件有限公司、瑞安市豪本机车部件有限公司、谢成本、舒式火、舒红兵、舒丰海、舒玉花负担(公告费820元由原告垫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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