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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萧综执〔2021〕罚决字第17-00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杭州萧山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新街街道长山头村拆迁区块(小北桥西北侧)消纳工程渣土的行为,已违反了《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工程渣土处置场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在处置工程渣土前,应当到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法人证明文件、场地权属证明文件以及计算处置容量的图纸资料等有关材料。”的规定,已构成未经登记消纳工程渣土的违法行为。根据《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工程渣土处置场地的经营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工程渣土和其他城市生活垃圾混合处置的,或者未经登记擅自处置工程渣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补办手续,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07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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