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桐公(消)行罚决字〔2016〕016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施强制药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浙江施强制药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浙江施强制药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建行(33001617135050007409)。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桐庐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6年9月2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9-28
    决定机关 桐庐县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