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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税一稽罚〔2021〕254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虚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处罚决定:(1)对所偷的增值税17334.42元处一倍罚款,计17334.42元。(2)对所偷的城市建设维护税866.72元处一倍罚款,计866.72元。(3)对所偷的企业所得税33558.56元处一倍罚款,计33558.56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27
    决定机关 温州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