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海曙综执〔2020〕罚决字第08-0115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 |
| 行政处罚内容 | 本机关现查明,2020年3月24日,当事人宁波市菜篮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宁波市海曙区粮丰街108号南侧空地上搭建了一处简易结构的建筑物。该建筑物共一层,整体呈“L”型,由钢管、泡沫彩钢板和铁丝网搭建而成。该建筑物东面开有一扇门和一扇窗,南面与粮丰街128号北侧外墙相临,未封闭,西面开有一扇门,北面封闭,顶部由彩钢板覆盖,建筑物面积约为197.8平方米。经核实,上述建设行为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具备补办条件。当事人宁波市菜篮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限当事人十日内自行拆除该搭建的建筑物,面积为197.8平方米。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6-12 |
| 决定机关 | 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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