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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珠海西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400MA****G36L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404民初820号
    案号 (2021)粤0404执6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9
    发布日期 2021-12-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珠海市中睿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西拓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许德来、被告珠海金典恒辉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曾远志于2019年1月28日签订的《资产转让暨抵偿债务协议书之(二)》及原告珠海市中睿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西拓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许德来、被告珠海虹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签订的《关于<资产转让暨抵偿债务协议书之(二)>的补充协议》于2020年8月25日终止; 二、确认《资产转让暨抵偿债务协议书之(二)》及《关于<资产转让暨抵偿债务协议书之(二)>的补充协议》中被告许德来对被告珠海金典恒辉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及曾远志所欠的人民币5000万元债务已抵偿完毕; 三、被告珠海西拓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许德来于2020年12月25日前向原告珠海市中睿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转让对价款人民币5000万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人民币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9日计算至2020年8月25日,其中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被告珠海西拓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许德来于2020年12月25日前向原告珠海市中睿物流有限公司返还定金人民币800万元; 五、如果被告珠海西拓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许德来未按照上述第三、四项付款时间按时足额支付款项,则被告珠海西拓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许德来应当以应付未付的本金款项(本金款项指上述转让对价款及返还的定金合计为5800万元)为计算基数向原告珠海市中睿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8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六、案件受理费因调解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91,59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96,595元,由原告珠海市中睿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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