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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72301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浙0382民初9669号
    案号 (2020)浙0382执21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温州乐清法院
    执行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30
    发布日期 2020-05-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龙飞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借款本金642081.97元、罚息(截止2019年3月3日罚息为14271.88元,从2019年3月4日起以本金642081.9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45%计算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事审判四庭转付; 二、被告龙飞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借款本金700万元、期内未还利息123050.28元、罚息(截止2019年4月29日罚息为59491.25元,从2019年4月30日起以本金7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45%计算实际履行完毕之日)、复利(截止2019年4月29日复利为2268.62元,从2019年4月30日起以利息123050.2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45%计算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事审判四庭转付; 三、被告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及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C180323GR3339736号《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连带保证责任总额以1100万元为限。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龙飞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林楼飞对上述第一项及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C180326GR3330131《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连带保证责任总额以1100万元为限。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龙飞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赵秀琴对上述第一项及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C180326GR3330140《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连带保证责任总额以1100万元为限。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龙飞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赵秀唐对上述第一项及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C180326GR3330145《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连带保证责任总额以1100万元为限。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龙飞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七、被告陈海燕对上述第一项及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C180326GR3330141《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连带保证责任总额以1100万元为限。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龙飞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八、被告林宇杰对上述第一项及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C180326GR3330153《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连带保证责任总额以1100万元为限。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龙飞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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