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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天利和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0073****944L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04民初8181号
    案号 (2021)皖0104执70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9
    发布日期 2021-09-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天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安徽天利和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金大东剩余购车款15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5日起以1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利息至款清之日止;7二、被告黄欣对被告安徽天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安徽天利和物流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金大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6元,由原告金大东负担796元,由被告安徽天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安徽天利和物流有限公司、黄欣负担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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