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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天利和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0073****944L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04民初11403号
    案号 (2021)皖0104执16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18
    发布日期 2021-04-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天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安徽天利和物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林继强剩余款14500元,并支付逾期返还的利息(以14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5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款清之日);二、驳回原告林继强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6元,减半收取583元,由原告林继强负担320元,被告安徽天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安徽天利和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6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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