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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兰建稽罚决〔2020〕第B0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你单位于2013年11月在兰州市城关区庙滩子建设的10#地块整体改造项目(玉兰园10号院1#、2#、4#住宅楼,3#、6#、7#综合住宅楼、文化站,5#商业楼,8#地下车库)中,3#、6#综合住宅楼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规收取认筹金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经研究,我局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5000.00元(二万五千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17
    决定机关 兰州市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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