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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檀君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739****986B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17民初12983号
    案号 (2022)沪0117执6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20
    发布日期 2022-01-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檀君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华梅投资意向金500,000元并偿付利息20,000元;二、被告上海檀君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梅滞纳金(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三、被告安国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中被告上海檀君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担保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0元,公告费560元,财产保全费3,120元,合计诉讼费12,680元,由被告上海檀君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安国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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