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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檀君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739****986B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17民初14673号
    案号 (2022)沪0117执6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20
    发布日期 2022-01-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檀君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华梅投资款本金225,000元;二、被告上海檀君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梅违约金(以22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75元,减半收取3,837.50元,由被告上海檀君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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