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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志峰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0068****868E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602民初6759号
    案号 (2018)苏0602执36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2-13
    发布日期 2019-02-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邢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陈苏国借款本金13万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13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邢志峰、南通志峰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邢志刚的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邢志刚追偿。 三、驳回原告陈苏国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62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6610元。由原告负担2310元,由被告邢志刚、邢志峰、南通志峰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院预交本诉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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