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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志峰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0068****868E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602民初6189号
    案号 (2018)苏0602执35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2-11
    发布日期 2019-03-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邢志峰、陈彦、苏良勇、熊江明、何乃斌、陆卫东、邢志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褚国华借款本金274135.23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自2017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邢志峰、陈彦、苏良勇、熊江明、何乃斌、陆卫东、邢志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褚国华律师费9138元。 三、被告南通志峰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邢志峰、陈彦、苏良勇、熊江明、何乃斌、陆卫东、邢志刚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通志峰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邢志峰、陈彦、苏良勇、熊江明、何乃斌、陆卫东、邢志刚追偿。 四、驳回原告褚国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8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0490元,由原告褚国华负担4388元,被告邢志峰、陈彦、苏良勇、熊江明、何乃斌、陆卫东、邢志刚、南通志峰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1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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