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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志峰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0068****868E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602民初5812号
    案号 (2018)苏0602执28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14
    发布日期 2019-01-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邢志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陈建国借款本金50万元。 二、被告邢志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陈建国自2017年10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上述借款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邢志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陈建国律师费3万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1000元,合计31000元。 四、被告南通志峰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邢志峰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通志峰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邢志峰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公告费人民币690元,合计9490元,由被告邢志峰、南通志峰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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