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志峰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坚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60068****868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602民初489号 |
案号 | (2018)苏0602执245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7-24 |
发布日期 | 2018-09-0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志峰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贷款本金299万元及实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的罚息(罚息以299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日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并扣除被告已支付的罚息8442.71元); 二、被告南通麒麟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邢志峰、陈彦、邢志刚、何乃斌、熊江明、苏良勇、陆卫东、许志华、邓琪林、袁金妹对被告南通志峰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的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南通麒麟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邢志峰、陈彦、邢志刚、何乃斌、熊江明、苏良勇、陆卫东、许志华、邓琪林、袁金妹在履行了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南通志峰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42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合计20542元,由十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084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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