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开成兴业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69****90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306民初2581号 |
案号 | (2022)粤0306执560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4-15 |
发布日期 | 2022-06-2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20225607217】。一、两被申请人深圳市开成兴业科技有限公司、陈伟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绪文款项4406313.92元及利息(利息以4406313.92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4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2020年8月19日之前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2020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付);二、两被申请人深圳市开成兴业科技有限公司、陈伟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绪文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公证费470元,担保费106340元、律师费20000元;三、驳回杨绪文的其他诉讼请求。若付款义务人围在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内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7339元,由两被申请人开成公司、陈伟才承担。申请人已预交的受理费,由本院予以退回、两被申请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前述案件受理费,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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