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鹤壁华韵——贝赛尔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60079****601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603民初1247号 |
案号 | (2020)豫0603执恢17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2-24 |
发布日期 | 2021-06-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鹤壁市华韵新型建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吕游借款1049152元; 二、被告鹤壁市华韵新型建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吕游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前八笔以每笔实际借款金额为基数,从每笔借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19.2%的标准计算至本院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最后一笔以24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的标准,支付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本院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但应扣除已支付利息152692元); 三、被告鹤壁华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鹤壁市华韵新型建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吕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42元,减半收取7121元,由被告鹤壁市华韵新型建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鹤壁华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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