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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金婺卫传罚【2020】38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金婺卫传罚[2020]38号被处罚人:金华XX医院有限公司当事人经查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使用的已消毒的口腔诊疗器械(2020年9月16日执法人员现场查见的5个牙科手机含钥匙)封包时没有按照规范标注消毒日期和失效日期。主要证据有:现场笔录1份(2020年9月13日),现场拍摄的照片5张(2020年9月13日拍摄并确认);《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相对人提供材料通知书》、盖有“金华XX医院有限公司”公章的《情况说明》、王XX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王XX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王XX询问笔录1份;监督意见书1份(20200916传-1);现场笔录1份(2020年9月17日),现场拍摄的照片1张(2020年9月17日拍摄并确认)。2020年10月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金婺卫传罚告[2020]38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具体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符合《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6.6.4封包要求:a)包外应有灭菌化学指示物,并标有物品名称、包装者、灭菌器编号、灭菌批次、灭菌日期及失效期,如只有1个灭菌器时可不标注灭菌器编号。”的要求,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裁量标准,考虑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且及时认识错误并改正违法行为,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500元(壹仟伍佰圆)整。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款项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或通过扫描二维码进入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完成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兰溪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金华市婺城区卫生健康局2020年10月14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14
    决定机关 金华市婺城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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