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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德市监处〔2021〕320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以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行为,,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元。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300元。以上两项合计罚没款53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29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