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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市宝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缪培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09954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园商初字第2389号
    案号 (2014)园执字第011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4-14
    发布日期 2015-02-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博纳尔经贸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10412146.68元及自2013年6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该款于2014年3月20日前支付。 二、被告苏州博纳尔经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0日前赔偿原告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99209元。 三、被告苏州新鲜港酒店有限公司、张家港博储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市宝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缪培生、刘翠银、刘林城、林丽平、黄毅峰、周玉姬对被告苏州博纳尔经贸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如苏州博纳尔经贸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有权就被告缪培生、刘翠银、刘林城、林丽平、黄毅峰、周玉姬抵押的下列不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相城区渭塘镇渭星街288号2幢106室、515室、516室、517室、518室、519室、520室、521室、522室、523室、524室、525室、526室、601室、602室、603室、604室、605室(共计18套房产)。 五、案件受理费96025元,减半收取4801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3012.5元,由被告苏州博纳尔经贸有限公司、苏州新鲜港酒店有限公司、张家港博储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市宝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缪培生、刘翠银、刘林城、林丽平、黄毅峰、周玉姬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在履行前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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