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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全球国豪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沈朝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57925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云民初字第01982、01983、01984号
    案号 (2016)苏0303执21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12
    发布日期 2016-10-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全球国豪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迈斯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工程款1635045.39元。二、驳回原告浙江迈斯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案合计29645元,扣除减少诉讼请求应退还9695元,剩余19950元,由原告浙江迈斯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569元,由被告全球国豪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9381元;鉴定费5万元,由原告浙江迈斯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426元,由被告全球国豪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8574元(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银行为:建行徐州市永安支行,账号为:32001718336058068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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