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浦市监案字〔2019〕18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监管案件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借用“浦江县黄宅镇渠南村卫生室”的证照资料,以批发方式向无合法经营资质的个人(单位)提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的规定,属于向无经营资质的个人(单位)提供药品的行为。对当事人向无经营资质的个人(单位)提供药品的行为,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5000元;当事人借用“浦江县黄宅镇渠南村卫生室”的证照资料,以批发方式向无合法经营资质的个人(单位)提供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销售给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规定,属于向无经营资质的个人(单位)提供医疗器械的行为。对当事人向无经营资质的个人(单位)提供医疗器械的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5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9-27 |
决定机关 | 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杜初晴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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