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锡厦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9471****354R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9民初4688号
    案号 (2021)苏0509执7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2
    发布日期 2021-10-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世普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向原告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 金200万元,支付罚息(自2020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 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 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账号: 6228400407191568165); 三、被告江苏锡厦铝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世普建筑科技 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 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被告姚国新、朱永妹对被告苏州世普建筑科技有限公 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余额23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被告苏州世普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锡厦铝业有限 公司、姚国新、朱永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 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 16400元,由被告苏州世普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锡厦铝业 有限公司、姚国新、朱永妹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交至法院(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 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 6228400406091726360)。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 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 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 诉案件受理费。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