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锡厦铝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9471****354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09民初7350号 |
案号 | (2020)苏0509执758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日期 | 2021-06-0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吴江市国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锡厦铝20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二、被告江苏锡厦铝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吴江市国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2625818.59元,并支付利息(以2625818.59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35%计算),前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账号:6228400406154162164);三、被告苏州世普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世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姚国新、朱永妹、苏州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锡厦铝业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二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吴江市国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0800元,由原告吴江市国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32800元,由被告江苏锡厦铝业有限公司负担2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法院。原告吴江市国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鉴定费50000元,由原告吴江市国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被告江苏锡厦铝业有限公司。(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账号:622840040615416216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21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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