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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纽斯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金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87813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238号
    案号 (2015)鄂三峡执字第002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7-08
    发布日期 2015-07-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北纽斯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宜昌市国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支付利息9万元、支付违约金10万元,合计119万元。 二、被告湖北纽斯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宜昌市国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长工商)动抵字[2014]第73号《动产抵押登记书》所载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金额的部分归被告湖北纽斯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湖北纽斯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三、被告郑金泉、蒋海鹏对被告湖北纽斯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诉讼费775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缴),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湖北纽斯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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