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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蓝润翔天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01027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191民初54号
    案号 (2020)苏1191执恢3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10
    发布日期 2020-12-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镇江和信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恒伟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镇江龙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涌泉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镇江冠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镇江煌祥五金电子有限公司、江苏蓝润翔天化工有限公司、江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路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2962200元8(从2016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收);二、若被告镇江和信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恒伟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镇江龙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涌泉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镇江冠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镇江煌祥五金电子有限公司、江苏蓝润翔天化工有限公司、江涌逾期履行上述义务,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路支行有权以被告江苏恒伟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镇江新区银河路38号10幢房屋所有权(镇房权证字第0401001390100110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013.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1613.2元,由被告镇江和信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恒伟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镇江龙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涌泉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镇江冠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镇江煌祥五金电子有限公司、江苏蓝润翔天化工有限公司、江涌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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