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绿之野现代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38233****62X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82民初3584号 |
案号 | (2020)苏0382执420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1-18 |
发布日期 | 2021-04-1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绿之野生物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借款本金5980000元,利息230997.62元,复利3411.98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5月25日,之后的利息按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二、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对被告徐州绿之野生物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邳州市宿羊山镇辛家村1-4幢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徐州绿之野生物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律师费80000元。四、被告邳州东方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徐州奥力恒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绿之野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志年、陆小敏、10魏成、刘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待承担保证责任后,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被告徐州绿之野生物食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301元减半收取27651元,由被告徐州绿之野生物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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