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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沧州致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卢青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4859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621民初2349号
    案号 (2017)苏0621执35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13
    发布日期 2018-03-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储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宏兵人工费25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 如被告储俊不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张忠汉对被告储俊的上述债务中被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王宏兵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650元,由被告储俊负担(已由原告王宏兵垫付,被告储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将此款一并给付原告储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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