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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鲜易供应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08268****11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1民初2192号
    案号 (2020)豫01执1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12
    发布日期 2020-04-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依法解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东新区支行与被告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7)郑银综授额字第000427号《授信额度合同》;依法解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东新区支行与被告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7)郑银综授额字第000427号-05《人民币短期贷款合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东新区支行与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众品食品有限公司、河南鲜易供应链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9)郑银字第000121号《人民币贷款展期合同》;依法解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东新区支行与被告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7)郑银综授额字第000427号-02《人民币短期贷款合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东新区支行与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众品食品有限公司、河南鲜易供应链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8)郑银字第000034号《人民币贷款展期合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东新区支行与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众品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9)郑银字第000246号《人民币贷款展期合同》;依法解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东新区支行与被告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7)郑银综授额字第000427号-06《人民币短期贷款合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东新区支行与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众品食品有限公司、河南鲜易供应链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9)郑银字第000122号《人民币贷款展期合同》; 二、被告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东新区支行借款本金25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河南众品食品有限公司、河南鲜易供应链有限公司、朱献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南众品食品有限公司、河南鲜易供应链有限公司、朱献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众品食品有限公司、河南鲜易供应链有限公司、朱献福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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