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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胜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丛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395529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0118民初2510号
    案号 (2016)津0118执25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09
    发布日期 2017-05-1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胜达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县支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7986622.93元、偿还借款利息人民币288328.74元,并支付逾期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17986622.93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4日起按年利率10.92%计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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