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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夷山市飞越工艺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彭裕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17752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武民初字第1693号
    案号 (2014)武执行字第007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1-21
    发布日期 2014-12-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黄志超、彭裕娥、武夷山市飞越工艺品有限公司确认欠原告林财金借款本金200000元及自2012年4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上述借款本息定于2014年10月5日前归还。二、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黄志超、彭裕娥、武夷山市飞越工艺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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