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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津市监东春罚[2021]80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用非食品原料制作食品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一、没收用于制作食品的装饰金箔。二、没收违法所得269.8元。三、罚款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05
    决定机关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